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市艺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8601诉前调确41号 原告:江门市艺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石头村委会双良村良圹里6号(自编)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职院街129号技术创新中心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金融大厦152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艺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江门市艺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门市艺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艺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