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30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临港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西街43号3栋6层17室。
法定代表人:温文孝。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设备使用费210800元、案件受理费44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2021年11月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有价证券、股权、保险、网络资金、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1月12日本院委托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住所地的不动产信息,因疫情原因,该院未能完成委托调查。2021年11月16日本院到威海市文登区自然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其名下在本地有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第三人威海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被执行人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院依法向第三人威海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冻结债权文书,但该公司因涉及刑事案件,其账目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本院暂无法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2021年11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温文孝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1年12月2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毕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