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4918号
原告:***,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一段335号。
法定代表人:温元波。
第三人:刘伟,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华良
人民陪审员 李德志
人民陪审员 杨 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芮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