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4918号

原告:***,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一段335号。

法定代表人:温元波。

第三人:刘伟,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华良

人民陪审员  李德志

人民陪审员  杨 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芮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