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民初3885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高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一段335号。
法定代表人:温文孝。
原告**与被告XX、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的通知,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已逾期,原告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海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