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24民初3329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武侯区人,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西街43号3栋6层17室。
被告:**,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高新区人,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少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