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民初2753号
原告: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西街43号3栋6层1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女,汉族,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