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81民初1505号
原告:都江堰市华森园艺场,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崇义镇笆桥村*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一段335号。
法定代表人:温元波。
原告都江堰市华森园艺场与被告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都江堰市华森园艺场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市华森园艺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江堰市华森园艺场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6元,减半收取3688元,由原告都江堰市华森园艺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