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白马村村民委员会、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何列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执复324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何列,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白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白马村第五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被执行人: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一段335号。
法定代表人:温元波,职务不详。
复议申请人何列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8)川0113执异99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白马村村民委员会与四川省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景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白马村村民委员会依据生效的青农仲案(2017)第02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2月9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受理案号为(2018)川0113执354号。2018年7月10日,该院向筑景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筑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何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6月27日,该院作出(2018)川0113执354号执行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因此,何列请求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审查范围,对该异议请求,该院不予审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何列的申请。
何列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何列曾系筑景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7年2月9日,经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何列不再是筑景公司股东,亦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等任何职务。执行法院受理此执行案件时,何列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该院对何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属于违法执行。异议裁定认为何列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异议裁定,解除对何列的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异议裁定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前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异议案件的范围应当是针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所提异议。本案中,执行法院向何列发出的限制消费令,其性质是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并非属于执行行为,何列对该措施提出异议,不属于前述法条规定的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异议裁定对何列所提请求不予审查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列的复议申请,维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3执异99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芳
审判员*浩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沈巧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