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7194号
原告: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工业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89066273。
法定代表人:陈书荣,总经理。
被告:四川圣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潮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61494154。
法定代表人:胡会青,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圣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陈 睿
书 记 员 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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