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1228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7月8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莎,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圣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潮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61494154。
法定代表人:胡会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圣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建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倩
书 记 员 李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