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高新开发区步步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3680号
原告:长沙高新开发区步步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9号晶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测中心101-2楼217房。
法定代表人:周罗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杰,男,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花,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第三人:四川圣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潮河镇。
法定代表人:胡会青。
第三人: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岭东大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文建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高新开发区步步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及第三人四川圣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高新开发区步步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3月2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四川圣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高新开发区步步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高新开发区步步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四川圣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建珍
书记员赵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