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71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圣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潮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力,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步步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沙高新开发区步步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三路1099号步步***商业中心A区604号。
法定代表人:**千,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圣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步步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8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步步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被执行人湖南步步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2017年6月30日、2017年9月13日的《质押合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步步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元(含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9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