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江执保字第41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
原告:***,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
原告:代礼义,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
被告: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
法定代表人:肖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礼义诉被告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江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应领取的中江县某教学楼项目的工程款在140000.00元范围内暂不予支付,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江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应领取的工程款在140000.00元范围内暂不予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