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某某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藏0102执11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7日出生,藏族,现住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二环路南四段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4450226D。
法定代表人:蒲小平,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强,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19)藏01民申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现上述再审案件的(2019)藏01民再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撤销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故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藏0102执1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明玛次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依  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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