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珠、朔州市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民终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蒲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藏族,现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桂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路桥建设西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侯耀,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利,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朔州市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西藏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3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央 珍
审  判  员   次仁卓嘎
审  判  员   卓 玛 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旺  珍
书  记  员   曲  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