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9民初54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保国,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牟泽明,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二环路南四段**。
法定代表人:蒲小平,总经理。
被告:李坤明,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2021年2月4日,本院依原告***的申请决定追加李坤明为本案共同被告。2021年3月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甲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龚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