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代尔斯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8478号之一
原告:成都代尔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南区祥龙大道1388号。
法定代表人:朱光友,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嘉云台乙幢21楼E座。
法定代表人:唐锐敏,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代尔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代尔斯建材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代尔斯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代尔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40元,减半收取5720元,保全费4320元,上述费用共计10040元,由原告成都代尔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秋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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