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彭水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5095号
原告: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嘉云台乙幢21楼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73097X6。
法定代表人:唐锐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均,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古月,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彭水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学府路21号学府中央2号楼3-1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0520251H。
负责人:刘松林,具体职务不详。
第三人:时兴强,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雷波县。
原告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彭水县支公司,第三人时兴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629.83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石  朝  晶
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人民陪审员    刘江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黄丽琳
书记员张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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