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番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20200号
原告:***番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14层21号。
法定代表人:肖前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四川明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虹,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嘉云台乙幢21楼E座。
法定代表人:唐锐敏。
被告:绵阳华展中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迎宾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唐桂红。
被告:成都钜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上同仁路53号1层。
法定代表人:段恒。
被告:成都赞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前进街6号1层。
法定代表人:张然。
原告***番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华展中辰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钜拓贸易有限公司、成都赞术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汇票出票人为成都锦益恒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属于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要求,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 君
书 记 员  邓郁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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