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彭水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3民初1189号
原告: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嘉云台乙幢21楼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73097X6。
法定代表人:唐锐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男,1971年8月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均,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彭水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学府路21号学府中央2号楼3-1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0520251H。
负责人:刘松林,具体职务不详。
第三人:时兴强,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雷波县。
原告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彭水县支公司,第三人时兴强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冉      建
人民陪审员       刘江洪
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甘小红
书记员谢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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