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3民初1189号
原告: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嘉云台乙幢21楼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73097X6。
法定代表人:唐锐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男,1971年8月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均,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彭水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学府路21号学府中央2号楼3-1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0520251H。
负责人:刘松林,具体职务不详。
第三人:时兴强,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雷波县。
原告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彭水县支公司,第三人时兴强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冉 建
人民陪审员 刘江洪
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甘小红
书记员谢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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