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43执21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雷波县。
委托代理人:熊小芳,重庆简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冰霞,重庆简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嘉云台乙幢21楼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73097X6。
***依据(2021)渝0243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并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243执21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2021)渝0243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本裁定书生效时中断一次,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永勇
审  判  员     黄永学
审  判  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甘兵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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