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3民初493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建,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油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2344634G。
法定代表人:张俊,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芳,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欢,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荣耀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王井镇王井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11577591992M。
法定代表人:付燕,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重庆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本君,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长青,重庆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荣耀劳务有限公司、兰本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09元,减半收取72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邹德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娇娇
书 记 员 秦晓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