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2622号 原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东长城大道东段9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809148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油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2344634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花土沟镇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710587504P。 负责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苏,女,1984年5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公司律师,住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东坪北区,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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