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民终1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286618XR。 法定代表人:强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462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正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濮阳市胜利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向东6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3669881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睿,******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华油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2344634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原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1618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濮阳市正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640元,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640元,由本院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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