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子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民终3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山县人,现住盘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子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子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828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17164元,由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582元,上诉人**负担85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8元,减半收取840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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