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庆达石油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2801民初244号之一 原告:四川庆达石油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2栋10层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9935734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油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2344634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原告四川庆达石油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四川庆达石油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庆达石油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32.68元,减半收取8016.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16.34元,由原告四川庆达石油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高娜娜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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