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立城排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抚顺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抚顺市立城排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04民初347号 原告:抚顺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解放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抚顺市立城排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县汤图乡石棚子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抚顺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市立城排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抚顺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3元,减半收取计28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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