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民初1826号
原告:***,男,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系原告儿子)。
被告:抚顺市立城排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汤图乡石棚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促进中心,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74-3号楼17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诉被告抚顺市立城排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促进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