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立城排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抚顺市立城排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民初1826号 原告:***,男,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系原告儿子)。 被告:抚顺市立城排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汤图乡石棚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促进中心,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74-3号楼17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诉被告抚顺市立城排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促进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