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立城排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宝鸡市路通动力工贸有限公司与抚顺市立城排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304执恢155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路通动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
法定代理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抚顺市立城排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
法定代理人苗强,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宝鸡市路通动力工贸有限公司与抚顺市立城排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9)陈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路通动力工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抚顺市立城排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欠款218201.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76元,执行费3321元。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抚顺市立城排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925元,因无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中止执行。现该案未执行案款97276.20元,逾期利息43920.20元,案件受理费4876元、执行费3321元,共计149393.40元。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抚顺市立城排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再无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09)陈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