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执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沙遗址路68号4栋18层1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8264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四川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58号加州花园酒店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170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403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和垫付诉讼、保全费14,018元。 本院分别于2022年5月5日、6月23日、6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除专用账户外的其他银行账户均被多家法院冻结、无有价证券、有车辆。通过传统调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收入信息状况,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其名下的车辆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眉山中法华欧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质保金、工程款,因双方还未对工程款作最终结算,故暂不能提取。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已送达申请执行人,经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英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