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蜀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西南水利基础工程分公司、四川蜀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威远清龙商贸有限公司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川1024执保205号
关于***与四川蜀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西南水利基础工程分公司、四川蜀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威远清龙商贸有限公司保全一案,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19)川1024民初159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协助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蜀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的冻结。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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