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民初3816号
原告: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8542286XY。
法定代表人:刘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信尧,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沪县云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80124。
法定代表人:廖昌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瑞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尚灵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