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01民初2266号
原告***,女,1976年9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勃,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6-1号4层0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073080705XT。
法定代表人:耿小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铄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777***4135W。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被告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向*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覃山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