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3741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四川朱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告:高天龙,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渊,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国平,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东,四川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蜀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乡金花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92283X2。
法定代表人:罗国庆,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渊,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高天龙、李国平、四川蜀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67.00元,减半收取计2328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鲁辉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