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鑫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久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389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久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24号C2-10号。
法定代表人:尚海朝,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王琦,经理。
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工业园区万景大道融创旅游度假区员工宿舍区2栋。
法定代表人:周升森,经理。
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蜀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园敬业路108号T区1栋7-1。
法定代表人:罗国庆,经理。
申请人淄博久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蜀鑫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38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4月8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方型广场支行账户2105××××0367人民币202000.00元。申请人淄博久丰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久丰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