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鑫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蜀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7民初2507号
原告:成都***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东二路1号10栋3楼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乡金花村5组。
法定代表人:罗国庆,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渊,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尔公司)与被告四川蜀鑫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刘涛,被告蜀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郭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蜀鑫公司向万尔公司赔偿损失363343.93元;2.判定蜀鑫公司向万尔公司支付鉴定费1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蜀鑫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3月27日,万尔公司(原成都置信武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蜀鑫公司签署了《置信丽都花园·丽府1期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蜀鑫公司完成丽府1期范围内的土石方开挖、外运、内转、回填等工作。现置信丽都花园·丽府项目总平各处均出现开裂现象,已严重影响小区业主的生活及万尔公司剩余商铺销售。为此,万尔公司邀请“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建科院”)对总平沉降原因进行鉴定分析,根据建科院要求,万尔公司在路面开裂区域随机选取三个点位进行开挖鉴定。根据建科院出具的《成都置信丽府室外总平道路地坪开裂的专项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置信丽都花园丽府小区室外总平道路路基部分土体中含有大量空心砖,未压实,且土、砖混填,不满足国家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的相关要求。由于蜀鑫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未按相关规范及施工图纸要求施工,造成总平沉降开裂,应当依法承担返工、修理、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万尔公司多次催促蜀鑫公司对丽府项目总平沉降区域进行开挖检查、返工、修理,但蜀鑫公司置之不理。后万尔公司聘请四川金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对丽府项目总平沉降区域进行维修,支出维修费用共计363343.93元,万尔公司认为该损失应当由蜀鑫公司承担。万尔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蜀鑫公司辩称:1.经实地查看,认可万尔公司诉称的位置属于蜀鑫公司的施工范围,但并非蜀鑫公司的施工所造成;2.丽府1期范围的全部施工建设并非由其全权负责,其只负责土石方回填,除此之外还有管道填埋施工、硬质景观总平施工等,这些施工均涉及开挖回填工作,万尔公司并未通知案涉施工所涉的各方施工主体,擅自将其列为责任主体,有悖事实;3.其负责的土石方回填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符合质量规范要求,且已经超过1年质保期,现已经没有维保义务;4.万尔公司的鉴定报告出具时间系万尔公司与四川金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维修合同之后,不能作为认定案涉工程存在问题的证据;5.即使鉴定报告鉴定的时间是在案涉工程出现问题之后,维修之前,该鉴定报告系单方制作,鉴定标准适用错误,且并未陈述案涉项目问题由哪一方施工主体所为,不能由此得出应由其承担责任。
经本院审理查明如下法律事实:2009年3月27日万尔公司与蜀鑫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蜀鑫公司承包置信丽都花园·丽府Ⅰ期土石方工程,“土石方工程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具体以施工图为准)”,“乙方(蜀鑫公司)应将好土储存为回填用土”,“质保期为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10年12月20日,蜀鑫公司完成的土石方工程经验收合格。2011年5月2日,双方办理结算,结算范围包括“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回填工程”、“签证费用”等。双方均表示无法提供《施工合同》所载施工图。
2019年4月,万尔公司委托建科院对成都置信丽府室外总平道路地坪开裂现状及原因进行技术鉴定。万尔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支付鉴定费用12000元。建科院于2020年3月12日出具《技术服务报告》,认为“置信丽都花园丽府小区室外道路地基部分土体中含有大量空心砖,未压实,且土、砖混填,不满足国家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的相关要求。置信丽都花园丽府小区室外总平道路地坪局部开裂不属于房屋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造成的裂缝,系土体自身固结沉降所致,排水管道的变形、老化及渗水加剧了该土体固结变形”,建议“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对土体进行回填压实,并依据国家标准《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GB/T50344-2004对管道采取防护措施”。蜀鑫公司不认可万尔公司单方委托建科院出具的鉴定意见,并认为该份《技术服务报告》所依据的标准存在错误,土石方工程应适用《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该规范并未排斥碎砖回填。同时,蜀鑫公司也提出,建科院出具《技术服务报告》的时间系维修合同签订之后,其中所摄照片亦无法显示拍摄时点,万尔公司提供的照片也仅有复印件,不能证明反映的是蜀鑫公司的施工范围和内容。
2019年4月10日,万尔公司与四川金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丽府项目总平维修工程合同》,约定由四川金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合同范围内丽府项目总平沉降区域的维修工作,包干价219800元。2020年3月24日,万尔公司向四川金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转账支付219800元。2020年5月,万尔公司与四川金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办理结算,调整后结算价为436305.13元,其中《丽府项目地下室地坪维修工程合同》总价165975.4元,增加变更包括:1.“总平沉降开挖及恢复”143543.93元,2.“地下室地坪变更(原合同内地坪厚度加厚及增加其他零星地坪维修)”101704.3元、3.“208、308改上下水”4614元。
2020年3月23日,万尔公司委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向蜀鑫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蜀鑫公司对施工区域全部进行开挖检查并承担已有损失。蜀鑫公司当庭称未收到该律师函件。
万尔公司提交《总平园林景观工程(硬质景观工程)合同文件》及结算表,拟证明总平施工仅在地表20-30cm范围,出现问题的较深范围均属于蜀鑫公司的施工范围。蜀鑫公司认为万尔公司未提交管线施工合同,且总平施工中也明确可见重新开挖回填的情形,对万尔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另查明,蜀鑫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商品批发与零售。
以上事实有双方身份信息、《施工合同》、律师函、《技术服务合同书》、《技术服务报告》、《丽府项目总平维修工程合同》、《丽府项目地下室地坪维修工程合同》、《总平园林景观工程(硬质景观工程)合同文件》及结算表、银行回单、丽府项目总平维修现场照片、建科院的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总平图、土石方工程的结算表、《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于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
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均属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土石方工程属于地基与基础工程范围,并无国家规定的质保期限。蜀鑫公司的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万尔公司所做维修距交付使用已长达近十年时间,早已超出约定的一年质保期。万尔公司作为发包方,以及本案的原告,未能证明其要求蜀鑫公司施工时应依据的标准,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现万尔公司主张蜀鑫公司的施工自始不符合标准缺乏事实依据。
万尔公司单方委托建科院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仅属于一般书证。该报告所依据的标准系城镇道路施工标准,而万尔公司所诉问题范围位于小区总平道路上而非城镇公共道路,万尔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总平道路范围回填存在特殊施工要求,万尔公司与蜀鑫公司的结算中亦未明确反映出区别,蜀鑫公司提出该《技术服务报告》依据规范有误的意见具备合理性。同时考虑《技术服务报告》由万尔公司单方委托出具,其他相关施工方均未参与,且报告中引用的图片资料产生时间无法确认,本院对该《技术服务报告》的结论不予采信。
万尔公司已自行维修,现已不具备鉴定总平沉降原因的客观条件。由此,万尔公司未能证明蜀鑫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亦未能证明总平沉降系蜀鑫公司施工质量问题所致,其无权向蜀鑫公司主张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成都***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30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成都***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欧阳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