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蜀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2859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东,四川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发,四川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蜀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罗国庆,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渊,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郑晓琴,女,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第三人:高天龙,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蜀鑫建设有限公司、郑晓琴、高天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川蜀鑫建设有限公司、郑晓琴、高天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四川蜀鑫建设有限公司、郑晓琴、高天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志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姚飞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