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2859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东,四川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发,四川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蜀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罗国庆,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渊,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郑晓琴,女,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第三人:高天龙,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蜀鑫建设有限公司、郑晓琴、高天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川蜀鑫建设有限公司、郑晓琴、高天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四川蜀鑫建设有限公司、郑晓琴、高天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志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姚飞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