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7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郫筒镇成灌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63年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反诉被告):***,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上诉人(反诉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31层3117-31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反诉被告:成都江安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黄石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成都江安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0)0115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于2021年12月9日收到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 耘
审判员 何 倩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