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4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郫筒镇成灌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反诉被告):***,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原审反诉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31层3117-31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反诉被告:成都江安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黄石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反诉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江安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蜀星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玲 审判员 赵 成 审判员 龚 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