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4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郫筒镇成灌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反诉被告):***,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原审反诉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31层3117-31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反诉被告:成都江安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黄石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反诉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江安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蜀星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玲
审判员 赵 成
审判员 龚 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