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200号
申请人:***,女,1970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成灌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
***与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郫都区房屋。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财产保全措施在网络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范围内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被申请人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郫都区房屋(监证0251453),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