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3201民初299号 原告:***,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郫筒镇城灌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康镇美谷街阳***二单元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星公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蜀星公司支付所欠原告水电安装工程款1655656元,**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判令被告支付以上欠款年利息196609.15元(按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初被告蜀星公司与**公司达成**康世纪**总承包施工合同。蜀星公司将水电安装工程交给原告***承建施工,约定工程款按总承包合同执行。2016年8月原告进场施工,工程施工进度款由总承包蜀星公司支付,共计1218000元,后期进度款由**公司支付,共计1468844元。**康世纪**于2018年12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水电安装按总承包合同进行了质保及维护。**公司委托成都众立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世纪**工程竣工决算。世纪**水电工程结算,由业主工程部代表、成都众立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告三方共同办理。2020年5月竣工结算初审报告己出。水电安装工程款为4500000元(争议除外),按总承包合同,应支付全部工程款给原告,扣除蜀星公司己支付的1218000元和**公司己支付的1468844元、税收(总工程款*0.035%)157500元,二被告还欠原告工程款1655656元。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均遭到二被告的拒绝,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水电安装工程款960893元、利息10735元,合计971628元,此款于2021年12月8日前支付10735元,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360893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600000元; 二、被告*****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水电安装工程款40000元,此款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2147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10735元,由原告***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青 审 判 员  蒋 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国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