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3201民初299号
原告:***,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郫筒镇城灌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康镇美谷街阳***二单元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星公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蜀星公司支付所欠原告水电安装工程款1655656元,**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判令被告支付以上欠款年利息196609.15元(按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初被告蜀星公司与**公司达成**康世纪**总承包施工合同。蜀星公司将水电安装工程交给原告***承建施工,约定工程款按总承包合同执行。2016年8月原告进场施工,工程施工进度款由总承包蜀星公司支付,共计1218000元,后期进度款由**公司支付,共计1468844元。**康世纪**于2018年12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水电安装按总承包合同进行了质保及维护。**公司委托成都众立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世纪**工程竣工决算。世纪**水电工程结算,由业主工程部代表、成都众立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告三方共同办理。2020年5月竣工结算初审报告己出。水电安装工程款为4500000元(争议除外),按总承包合同,应支付全部工程款给原告,扣除蜀星公司己支付的1218000元和**公司己支付的1468844元、税收(总工程款*0.035%)157500元,二被告还欠原告工程款1655656元。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均遭到二被告的拒绝,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水电安装工程款960893元、利息10735元,合计971628元,此款于2021年12月8日前支付10735元,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360893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600000元;
二、被告*****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水电安装工程款40000元,此款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2147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10735元,由原告***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青
审 判 员 蒋 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国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