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202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于发海。
被执行人:铁岭市银州贸易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宁春骥。
被执行人:铁岭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市银州贸易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铁岭市银州贸易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用商户租金的一半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1202执11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于波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