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铁岭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天龙地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221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发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天龙地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铁岭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天龙地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辽宁天龙地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欢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