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9018号
原告:四川蜀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郑德成,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蜀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四川蜀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蜀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四川蜀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