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省驰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新房华西有限公司、四川蜀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博凯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7执3821号之一
执行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驰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新房华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蜀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博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公证处(2017)成高证执字第27号公证债权,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省驰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新房华西有限公司、四川蜀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博凯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XXXXXXX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驰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新房华西有限公司、四川蜀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博凯置业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域东顺路XX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X号X楼X号房屋、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X号X楼X号房屋、彭州市天彭镇朝阳中路X号X栋X单元X楼房屋、新都区新都镇紫瑞小区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因房产均为轮候查封并设置案外人抵押,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公证处(2017)成高证执字第27号公证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苏建
执行员万品儒
执行员方钦少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