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7执3821号
执行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驰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新房华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蜀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博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公证处(2017)成高证执字第27号公证债权,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省驰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新房华西有限公司、四川蜀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博凯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域东顺路X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面积XX平方米)予以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XX号X栋X单元X楼X2的房屋(监证XXXX,面积XXX平方米)予以查封;
三、将被执行人**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X号X楼X号的房屋(监证XXXX,面积XXX平方米)予以查封;
四、将被执行人**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X号X楼X号的房屋(监证XXX,面积X平方米)予以查封;
五、将被执行人**位于彭州市天彭镇朝阳中路X号X栋X单元X楼的房屋(监证XXXX,面积XX平方米)予以查封;
六、将被执行人**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紫瑞小区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监证XXX,面积XX平方米)予以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方钦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