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923执95号
申请执行人龙自前,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24日,四川省大英县人。
被执行人四川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发明,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劳人仲案字(2015)第151号仲裁调解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大英支行账户内存款5131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