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923执1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顺江路莱茵河畔3号楼1楼12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6347-7。
法定代表人:*发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兴富,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宇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景家坝,组织机构代码06031817-6。
法定代表人:龚月明,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宇晶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宇晶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宇晶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宇晶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遂宁梨园桥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33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