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双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23民初111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兵,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双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563277329N。
法定代表人:*双陆,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双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5元,减半收取30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