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双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923民初1561号
原告:四川双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563277329N。
法定代表人:*双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东海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662792713W。
负责人:***。
原告四川双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四川双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承包了四川康泉生物建设项目,在2019年2月10日原告与四川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创明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在该合同第十二条保险、保证第1条约定:甲方(即原告)为乙方(创明劳务公司)所有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费用由乙方(创明劳务公司)承担。签订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第四天,即2019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保险单》保险号码:PEGJ201951011422000010。该保单保险期间自2019年2月15日0时起至2019年5月14日24时止;被告承保的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保险限额为60万元。在保险到期前,原告公司又进行了续保,总共缴保费29115元,2019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大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保险单》。2019年5月22日下午17时许创明劳务公司工人**在被告承保的工地上施工中不幸从房顶坠落经抢救无效于同日19时许死亡。2019年5月24日由创明公司与死者三个继承人即**、***、***达成了《赔偿协议书》并支付了赔偿款共计94万元。原告向被告请求保险赔偿,被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死者亲属发出了一份《意健险案件理赔告知书》明确表示:此次死亡事故不予赔付。原告认为保险公司有意拒赔且无任何法律与事实依据,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及被告的单方免责条款,死者没有任何一项与其免责条款有关,被告是根本不讲诚信,视生命为儿戏,有违社会公德和法律。因该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依法享有保险金理赔请求权。原告起诉请求判决由被告向原告立即赔偿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60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双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被告的住所地在遂宁市河东新区,本案涉及的被保险人**的住所地在射洪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院无管辖权。且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